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岛的名称,由国家地名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和发布。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
沿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在需要设置海岛名称标志的海岛设置海岛名称标志。
禁止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海岛名称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