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向海域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废弃物或者其他物质,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复查,发现其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或者拒绝、阻挠复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按日连续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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