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载运具有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未经许可进出港口或者装卸作业的;
(二)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未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的;
(三)船舶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过驳作业,未编制作业方案或者未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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