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对污染海洋环境、破坏海洋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前款规定的部门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部门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法律 发布日期:2023-10-2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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