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拒绝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