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珊瑚礁、红树林等海洋生态系统及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破坏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和采取补救措施,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