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二章 海洋环境监督管理 第七条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拟定全国海洋功能区划,报国务院批准。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
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和地方海洋功能区划,保护和科学合理地使用海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