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九条 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转移危险废物。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事先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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