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八条 在岸滩弃置、堆放和处理尾矿、矿渣、煤灰渣、垃圾和其他固体废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