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二条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单位,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陆源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海洋环境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和资料。
排放陆源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必须及时申报。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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