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四章 防治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三十三条 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废水。
严格限制向海域排放低水平放射性废水;确需排放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辐射防护规定。
严格控制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机物和重金属的废水。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