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在重点海洋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海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国家建立并实施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确定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并对主要污染源分配排放控制数量。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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