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旅游、科学研究及其他活动,或者在沿海陆域内从事影响海洋环境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造成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污染的,也适用本法。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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