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需要的区域,可以建立海洋特别保护区,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