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三章 海洋生态保护 第二十条 国务院和沿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红树林、珊瑚礁、滨海湿地、海岛、海湾、入海河口、重要渔业水域等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海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海洋生物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海洋生物生存区域及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海洋自然历史遗迹和自然景观。
对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应当进行整治和恢复。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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