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使用含超标准放射性物质或者易溶出有毒有害物质材料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责令其停止该建设项目的运行,直到消除污染危害。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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