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未建成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达到规定要求即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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