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八条 交付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单证、包装、标志、数量限制等,必须符合对所装货物的有关规定。
需要船舶装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进行评估。
装卸油类及有毒有害货物的作业,船岸双方必须遵守安全防污操作规程。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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