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九条 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修造厂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备有足够的用于处理船舶污染物、废弃物的接收设施,并使该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装卸油类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和船舶必须编制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并配备相应的溢油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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