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条 获准倾倒废弃物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倾倒的情况,并在倾倒后向批准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倾倒废弃物的船舶必须向驶出港的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