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章 防治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一条 禁止在海上焚烧废弃物。禁止在海上处置放射性废弃物或者其他放射性物质。废弃物中的放射性物质的豁免浓度由国务院制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