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八章 防治船舶及有关作业活动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六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任何船舶及相关作业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和压载水、船舶垃圾及其他有害物质。
从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船舶垃圾接收、船舶清舱、洗舱作业活动的,必须具备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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