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六章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四十八条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设施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事先征得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法律 发布日期:2017-11-04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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