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主管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