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对其他废弃物的管理要求:
(一)残油、废油、油基泥浆、含油垃圾和其他有毒残液残渣,必须回收,不得排放或弃置入海;
(二)大量工业垃圾的弃置,按照海洋倾废的规定管理;零星工业垃圾,不得投弃于渔业水域和航道;
(三)生活垃圾,需要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投弃的,应经粉碎处理,粒径应小于二十五毫米。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3-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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