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08-11-1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