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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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四条 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五条 消费税实行从价定率、从量定额,或者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以下简称复合计税)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实...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 纳税人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一条 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出口应税消费品的免税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消费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三条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应当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 消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附: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续表
续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