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导管理的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职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