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时,担任领导职务或者领导职务高的为上级。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