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法律 发布:2018-10-26 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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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增强消防救援人员的责任感、荣誉感和组织纪律性,有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消防救援衔制度。 消防救援衔授予对象为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一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消防救援衔是表明消防救援人员身份、区分消防救援人员等级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消防救援人员的荣誉和相应待遇的...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对消防救援衔低的人员,消防救援衔高的为上级。消防救援衔高的人员在职务上隶属于消防救援衔低的...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六条 消防救援衔按照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消防员分别设置。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二等八级,在消防救援衔前冠以“专业技术”: (一)指挥长:高级指...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九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高级消防员: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消防长; (...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四条 初任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五条 初任消防员,按照下列规定首次授予消防救援衔: (一)从高中毕业生、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或者毕...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六条 首次授予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总监...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七条 首次授予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授予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衔一般根据职务等级调整情况或者工作年限逐级晋升。 消防救援人员晋升上一级消防救援衔,应...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十九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一般与其职务等级晋升一致。 消防员的消防救援衔晋升... 第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二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总监、副总...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二十一条 消防员消防救援衔晋升,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予以批准: (一)晋升为一级消防长、二级消防长、三级...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五章 消防救援衔的晋级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人员在消防救援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德才表现突出的,其消防救援衔可以提前晋升。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8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