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人员因不胜任现任职务被调任下级职务的,其消防救援衔应当调整至相应衔级,调整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