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其消防救援衔予以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
消防救援人员按照国家规定退出消防救援队伍,或者调离、辞职、被辞退的,其消防救援衔不予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