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