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五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降级、撤职处分的,应当相应降低消防救援衔,降级的批准权限与原衔级的批准权限相同。
消防救援衔降级不适用于四级指挥员和预备消防士。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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