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六章 消防救援衔的保留、降级和取消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人员受到开除处分的,以及因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其消防救援衔相应取消。
消防救援人员退休后犯罪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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