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四章 消防救援衔的首次授予 第十三条 授予消防救援衔,以消防救援人员现任职务、德才表现、学历学位、任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