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二条 消防员按照下列工作年限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工作满二十四年的:一级消防长;
(二)工作满二十年的:二级消防长;
(三)工作满十六年的:三级消防长;
(四)工作满十二年的:一级消防士;
(五)工作满八年的:二级消防士;
(六)工作满五年的:三级消防士;
(七)工作满二年的:四级消防士;
(八)工作二年以下的:预备消防士。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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