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条 管理指挥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正职:总监;
(二)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正职:副总监;
(三)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队伍领导指挥机构、森林消防队伍领导指挥机构副职:助理总监;
(四)总队级正职:高级指挥长;
(五)总队级副职:一级指挥长;
(六)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
(七)支队级副职:三级指挥长;
(八)大队级正职:一级指挥员;
(九)大队级副职:二级指挥员;
(十)站(中队)级正职:三级指挥员;
(十一)站(中队)级副职:四级指挥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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