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三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编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下列职务等级编制消防救援衔:
(一)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指挥长至三级指挥长;
(二)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一级指挥长至二级指挥员;
(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三级指挥长至四级指挥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