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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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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主管消防救援衔工作。
法律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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