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救援衔条例 第二章 消防救援衔等级的设置 第七条 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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