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