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