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