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