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九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21-04-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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