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二章 民事主体 第十四条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
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
法律 发布日期:2010-10-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