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六条 经批准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在各航次开始之日2个月前,将海上船只活动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海上船只活动计划之日起1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