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外方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外方可以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
外方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须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
外方单独或者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须经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国务院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