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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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管理,促进海洋科学研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维护国家安...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方)为和平目的,单独或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组织(以下简称中方)...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对在中华人民共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外方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应当采用与中方合作的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五条 外方与中方合作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中方应当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预定开始日期6个月前,向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六条 经批准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申请人应当在各航次开始之日2个月前,将海上船只活动计划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七条 有关中外双方或者外方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海洋科学研究计划和海上船只活动计划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海洋科学研究计划或者...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八条 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不得将有害物质引入海洋环境,不得擅自钻探或者使用炸药作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九条 中外合作使用外国籍调查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作业船舶应当于格林威治时间每天00时...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条 中外合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内进行海洋科学研究活动所获得的原始资料和样品,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参加合作研...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外方单独或者中外合作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所使用的外国籍调查船应当接受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中外合作进行的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结束后,中方应当将研究成果和资料目录抄报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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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与本规定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