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6-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