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由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停止该项活动,可以没收违法活动器具、没收违法获得的资料和样品,可以单处或者并处5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起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